全面振兴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
(一)继续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协调推进东北地区国家综合配套改革试点工作。继续推进和指导东北老工业基地国有企业深化改革重组,协调出台“债转股”资产处置改革试点办法和调整完善厂办大集体改革试点政策。推动东北地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拓展业务。推进东北国有林区、黑龙江农垦管理体制改革。认真组织落实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加强边境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重点落实一批地区合作大项目,建立完善中俄地区合作协调推进机制,研究设立中俄地区合作发展基金。协调推进辽宁沿海经济带、长吉图开发开放先导区建设。推进黑龙江省、蒙东地区沿边开放带建设。推进东北地区口岸和海关特殊监管区优化布局,延伸大连保税港区功能,加快绥芬河综合保税区建设,审核批复黑瞎子岛保护与开放开发规划。推动落实进出口银行加大对东北地区重大技术装备出口的支持。
(二)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做优做强装备制造、钢铁、石化、汽车等传统优势产业,积极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潜力型产业。利用东北地区等老工业基地调整改造专项资金以及新增中央政府预算内投资,加大对老工业基地企业技术改造和技术进步的支持。完成装备制造产业投资基金设立工作,重点支持东北地区装备制造企业技术改造和兼并重组。研究制定加快东北地区现代农业发展的指导文件。推动实施东北地区新增粮食产能规划,建设稳固的粮食战略基地。组织实施东北地区旅游发展规划,推进东北地区旅游一体化发展。加大对东北物流园区建设支持力度,编制完成东北物流业发展规划。
(三)加强基础设施建设。研究编制东北地区综合交通运输规划,建立东北地区交通基础设施协调推进组,协调推动东北地区重大交通设施建设。以推动中俄地区合作规划纲要的实施为契机,加大跨境、边境基础设施建设,实现边境地区的互联互通,形成一批双边运输通道和多边国际运输网络。协调推动内蒙古东部和东北两大千万千瓦级风电基地、核电项目建设和电网改造,推动开展智能电网试点。
(四)深入推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健全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长效机制。继续组织实施好资源型城市投资专项,将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资源枯竭城市。在资源开采处于成长期或成熟期的资源型城市开展可持续发展试点。推动出台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准备金制度。开展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评价工作,研究制定进一步促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推进资源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立法工作。
(五)强化生态环境保护和民生工程建设。编制完成《大小兴安岭林区生态保护与经济转型规划》。协调推进松花江流域开展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有偿取得和排污权交易试点。高度重视改善民生,协调推进城市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工矿棚户区、国有垦区棚户区、农村危房、危旧校舍改造。协调有关部门,加大对东北高寒地区热电联产项目支持力度,加快东北地区城市集中供热管网改造,解决好城市低保户冬季取暖问题。
(六)加强对老工业基地振兴的协调指导。研究编制东北地区“十二五”规划。建立四省区行政首长协商机制,推进东北地区经济一体化建设。加大对东北之外其他地区老工业基地的指导和政策支持力度。对老工业基地振兴工作进行常态化跟踪研究。 |